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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不满上网造谣构成侵权赔损道歉

2023-02-05 11:17:21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news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女子因不满美容整形手术效果,遂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对整形医院进行“抹黑”,对此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20日,杨某来到南京市河西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但对术后效果并不满意,遂在某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了大量不实信息,造成医方声誉受损。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医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西医院认为,杨某在合同履行并无瑕疵的情况下,以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胁迫该医院退还全部医美服务款项,其行为明显超越了一般言论自由和正常消费者评价的边界,严重侵犯了该医院的名誉权,遂诉请杨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杨某多次利用某社交平台账号,通过发笔记、发视频、配图、评论、转发等方式,捏造并散布原告“医疗欺诈”“病历造假”“毁容”“暴力对待维权者”等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了蓄意抹黑和诋毁,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庭审中,杨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须连续一周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其账号发表向原告河西医院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对方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7853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被告曾在原告处接受美容整形治疗,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就其切身感受发表言论,但评论、批评的内容应有可信的依据来源。被告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大量主观性言论,超出消费者正当评论、批评的范畴,且部分不当评论构成侮辱、部分言论缺乏可信的依据来源构成诽谤,在性质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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