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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神仙水”原液掺入奶茶贩卖 江西宜春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

2023-02-15 08:50:40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news

□ 本报记者 周孝清

□ 本报通讯员 刘豪

“这个喝了不上瘾,一般查验不出。”贩毒人员口中“查验不出”的,是一款名为“神仙水”的新型毒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分案审结了一起贩卖新型毒品“神仙水”案,涉及的20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中除甲基苯丙胺外,并未明文规定其他新型毒品的种类,其他未列举出来的毒品依靠《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来进行补充。实践中对新型毒品的罪名认定、主观明知、量刑依据等方面仍有不少模糊认识,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抬价50倍转卖“神仙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涂某在某网购平台以每瓶单价80元至90元的价格购买了40余瓶原液γ-丁内酯(可水解成γ-羟基丁酸,俗称“神仙水”),收货后他将10毫升至15毫升原液掺入奶茶等饮料中勾兑,以每瓶400元至500元的单价贩卖至KTV、嗨吧等场所;或直接将原液以4000元至5000元整瓶贩卖给贩毒人员。

蒙某、王某与涂某系朋友,在得知其贩卖毒品挣钱后,与之共谋继续在网上购买原液30余瓶,3人疯狂向吸毒人员贩卖“神仙水”。其中被告人蒋某等人向3人购买原液,后将原液掺入奶茶、雪碧等饮料中,以每瓶单价200元至350元的价格卖给夜场打碟DJ邓某等人,邓某等人又加价将“神仙水”饮料转手卖给吸毒人员。

江西省抚州市的被告人陈某、庄某商议到丰城市购买“神仙水”原液拿回抚州贩卖。2021年8月18日,陈某请托李某购买一瓶“神仙水”原液。黄某明知陈某要购买“神仙水”原液进行贩卖,仍提供资金支持并开车陪同陈某、庄某前往丰城购买“神仙水”原液。后3人开车带着毒品返回抚州,将“神仙水”原液进行勾兑,以每瓶单价1000元的价格在抚州贩卖“神仙水”饮料。

为逃避查处,涂某将贩卖剩余的30余瓶“神仙水”原液藏匿于同村被告人涂某泉家中,后被公安机关缴获。经抽样鉴定,“神仙水”原液中均含有γ-羟基丁酸。

办案是否考量毒品纯度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此类案件中,对于“神仙水”的毒品数量计算是否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考虑,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毒品数量计算中予以考虑。主要理由为忽视纯度会导致实质的刑罚不公,以及打击对象出现偏差。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毒品数量计算中予以考虑。主要理由是刑法第357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案经办法官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其认为,我国已形成了以毒品数量为核心的毒品犯罪量刑体系。我国现有的毒品数量计算规范仍然是以纯品毒品作为标准,而非纯品毒品的折算。我国已有刑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于指导审理毒品犯罪有关毒品数量计算的相关问题,对于“神仙水”的毒品数量计算也理应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纯度仅仅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办法官提到,我国是具备毒品纯度检测能力的国家,在立法上我国有从全面打击过渡到向精准打击的趋势,但考虑毒品的危害并非只是单纯以其中含有成分的毒害性、致瘾性进行判断,还要考虑毒品种类的易吸食性、社会流通性。量刑要充分考虑新型毒品特性,综合考虑新型毒品纯度和致瘾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毒品纯度折算后的数量难以反映行为人主观上恶性。”经办法官说,低纯度毒品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是现今毒品交易的趋势。“神仙水”这种纯度较低的软性毒品往往以常见的饮料为载体,服用方法简单,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诱惑性,在青少年中具有广阔的市场,其危害性更为复杂。将“神仙水”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数量显然并不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也难以反映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范围大小。

综合考虑作出量刑评判

记者注意到,根据此案判决结论,对于“神仙水”涉及的毒品量刑问题,法院在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这类新型毒品“常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这一与传统毒品的不同之处,综合考虑涉案“神仙水”的纯度和致瘾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量刑。

据经办法官介绍,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神仙水”中的γ-羟基丁酸属于精神依赖性强尚有医疗用途的品种,1克γ-羟基丁酸相当于0.1克海洛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下调了部分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调整后的γ-羟基丁酸与海洛因折算比例为40克γ-羟基丁酸相当于1克海洛因。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曲马多、γ-羟基丁酸2千克以上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经办法官说,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首先根据物证,法院查明了被告人蒋某等人实际持有的毒品数量,以查证清楚涉及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神仙水”的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同时,因本案中涉及的“神仙水”不能像传统毒品一样对待,法院还经过鉴定意见书,充分综合毒品的致瘾性、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评判,最终对本案的不同被告人判处15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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